一、桩基础招标发包的时限要求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单独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桩基础工程实施单独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0日;补充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3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重大工程实行桩基础发包的范围 纳入市、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中包含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但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结构除外。基坑维护措施包括基坑支护排桩、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土钉墙、地下连续墙、重力式水泥土墙、土体加固、内支撑、锚杆(锚索)、地下水控制与降排水等。建设单位实行桩基础工程(包含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发包的,应当组织开展技术方案专项论证,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及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基坑围护措施和主体结构的设计及施工的管理边界,负责统筹协调设计之间、施工之间和设计与施工之间的交接,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风险。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桩基础工程及其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技术方案专项论证报告)加强审查;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载明配套的施工明细范围;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桩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加强项目监管。 三、整体发包的项目先行申请地下工程施工许可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整体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申请地下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所辖建设管理部门在线提交包含相应地下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以及核发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和书面承诺,所辖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提前开展施工和监理招标 对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评审报告后,如无重大技术、经济指标调整的,招标人可提前启动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和监理招标,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后,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对于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两阶段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评审报告后,如无重大技术、经济指标调整的,招标人可提前启动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和监理招标,待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提前启动招标时,应当向所辖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风险承诺书。 五、发布招标计划和开展评定分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首次开展施工招标前不少于30日发布项目施工招标计划。开展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选择“评定分离”的,评标专家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不进行排序,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六、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 市、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和审批管理系统,加强清单管理、提前服务、动态跟踪,结合项目特点给予不同的定制服务。对于影响力大、显示度高、规模体量大的重大工程、重点产业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明确专人、主动跨前、精准服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承诺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工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